魏公(治)行罚决字〔2024〕0844号
更新时间:2024-07-18 16:33:28点击次数:2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治)行罚决字〔2024〕08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3年02月12日19时许,违法人员王xx通过湖南的中介,在湖南省购买一车烟花爆竹,由违法人员刘xx将烟花爆竹运输至魏县南双庙乡xx村xxxxxxxx队民警当场查获,我队民警当场将存放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扣押。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6-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