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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治)行罚决字〔2024〕0844号

更新时间:2024-07-18 16:33:28点击次数:2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治)行罚决字〔2024084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021219时许,违法人员王xx通过湖南的中介,在湖南省购买一车烟花爆竹,由违法人员刘xx将烟花爆竹运输至魏县南双庙乡xxxxxxxxxx队民警当场查获,我队民警当场将存放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扣押。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6-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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