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676号
更新时间:2024-06-25 09:07:35点击次数:47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6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0日下午15时许,在魏县前大磨乡新兴中学,因李xx捡苗xx的考试答案纸条,与苗xx发纠纷,后xxx与李xx在教室后面与苗xx发生打架,刘xx用手往苗xx身上乱打,用脚往苗xx身上乱踢。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5-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