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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663号

更新时间:2024-06-25 09:06:57点击次数:25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66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525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接到退费类诈骗电话,手机号(xxxxxx)属地为河北省邯郸市,经研判该手机号属于牙里镇群众刘xx明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刘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5-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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