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663号
更新时间:2024-06-25 09:06:57点击次数:25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6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5月25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接到退费类诈骗电话,手机号(xxxxxx)属地为河北省邯郸市,经研判该手机号属于牙里镇群众刘xx明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刘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5-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