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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4〕0664号

更新时间:2024-06-25 09:05:58点击次数:37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4066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510日晚上21时,蒋连x与许xx在魏县大x村乡x村信用社门口发生打架,造成蒋连xxxx,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蒋连xxxx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5-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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