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666号
更新时间:2024-06-25 09:05:01点击次数:2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6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1日21时27分,刘x占驾驶牌号为xxxxxx的普通摩托车行至邯郸市魏县梨乡大街与科教路交口北200米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6xxxxxxxxx(B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5-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