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62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8:20点击次数:30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6日,吴xx在河北省信访局信访后,在办理期间,4月1日,再次到河北省信访局信访,在办理期间,4月17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信访,严重扰乱国家信访局秩信访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