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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62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8:20点击次数:30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6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26日,吴xx在河北省信访局信访后,在办理期间,41日,再次到河北省信访局信访,在办理期间,417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信访,严重扰乱国家信访局秩信访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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