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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59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6:56点击次数:91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5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41614时许,喻xx通过翻墙方式非法侵入聂x花室内十分钟左右,期间用受害人胸罩等内衣嗅闻并在其阴茎处摩擦,临离开时向放有内衣的盆内撒尿。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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