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64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6:06点击次数:46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生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8日17时许,生xx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西侧“茶主张”门市门前将“茶主张”门市一箱一次性塑料餐勺盗走,价值8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