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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64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6:06点击次数:46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6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41817时许,生xx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西侧“茶主张”门市门前将“茶主张”门市一箱一次性塑料餐勺盗走,价值8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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