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450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4:42点击次数:4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45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6日9时许,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魏xx往镇xxx村的杨xx非法提供自己工商银行卡,于2024年04月2日至6日期间提供给他人用于网上交易刷流水,期间流水金额为65153元左右,交易期间未获利,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帮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