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辛)行罚决字〔2024〕0457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2:35点击次数:36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辛)行罚决字〔2024〕04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栗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7日09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发现,栗xx将自己名下的信用社银行的出借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涉案流水300余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