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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大辛)行罚决字〔2024〕0457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2:35点击次数:36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辛)行罚决字〔2024045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41709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发现,栗xx将自己名下的信用社银行的出借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涉案流水300余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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