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5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1:08点击次数:36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7日02时许,魏县魏城镇杜町x张xx在魏县魏城镇魏州西路老凤祥金店门口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该车购买4年多时间,价值2000元左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