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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443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8:52点击次数:2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44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325 日,苗xx通过微信加了一名好友“招商金融接待客服-xx”,苗xx向他出借了两张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xxxxxxxxxxxx3198,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621xxxxxxxxxxxx3785),从325日至330日期间,共向苗xx的两张银行卡内转入39489元。微信好友“招商金融接待客服-xx”又向苗xx提供了十几张银行卡号,苗xx39489元分别以不同的数额转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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