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443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8:52点击次数:2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4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xx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5 日,苗xx通过微信加了一名好友“招商金融接待客服-龚xx”,苗xx向他出借了两张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xxxxxxxxxxxx3198,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621xxxxxxxxxxxx3785),从3月25日至3月30日期间,共向苗xx的两张银行卡内转入39489元。微信好友“招商金融接待客服-龚xx”又向苗xx提供了十几张银行卡号,苗xx把39489元分别以不同的数额转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