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0447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8:08点击次数:29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04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3日09时许,康xx村民刘x在康xx2号安置区xx里在被该工地工人劝其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工地工人潘xx等人用脚跺了刘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