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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0447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8:08点击次数:29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044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40309时许,康xx村民刘x在康xx2号安置区xx里在被该工地工人劝其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工地工人潘xx等人用脚跺了刘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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