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44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6:41点击次数:32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4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段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5日,魏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段xx将本人办理的一张银行卡,通过互联网出借给他人使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