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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44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6:41点击次数:32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44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415日,魏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段xx将本人办理的一张银行卡,通过互联网出借给他人使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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