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449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6:01点击次数:5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4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5日09时许,经公安部下发线索并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x村xxxxxxxxx号:130xxxxxxxxxxxx013,男)将自己母亲郭xx实名办理的手机号(xxxxxx)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