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30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3:02点击次数:5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1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国家反诈大数据下发线索编号DKxxxxxx,我单位经核实发现常xx名下银行卡(吉林省农村信用社623xxxxxxxxxxxx1465)出借给他人使用,涉嫌电信诈骗案一起,涉案金额138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