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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30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3:02点击次数:5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43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411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国家反诈大数据下发线索编号DKxxxxxx,我单位经核实发现常xx名下银行卡(吉林省农村信用社623xxxxxxxxxxxx1465)出借给他人使用,涉嫌电信诈骗案一起,涉案金额138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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