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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423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0:39点击次数:44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42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2514时许,刘xx与王xx、王文x、王连x去章运x家,找章运x要欠款,与章运x发生争吵。刘xx用手往章运x的身上乱打。后刘xx和王xx、王连x又用手往林xx身上乱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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