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423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0:39点击次数:44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4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5日14时许,刘xx与王xx、王文x、王连x去章运x家,找章运x要欠款,与章运x发生争吵。刘xx用手往章运x的身上乱打。后刘xx和王xx、王连x又用手往林xx身上乱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