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427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00:05点击次数:28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4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姜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6日21时33分,姜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辖区xxxxxx村口西行5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