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29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57:07点击次数:30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1日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刘xx涉嫌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其名下邯郸银行卡卡内有涉案流水。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