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419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50:58点击次数:30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4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5日22时21分,李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洹水大道与梨乡大街交口西200米,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叁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