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0417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45:33点击次数:28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04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崔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9日12时许,路xx(男,1986年11月05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在魏县人民医院老区五楼法医鉴定中心门口有人掐我脖子殴打我。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