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407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40:39点击次数:4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4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8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3月28日15时许,双井镇xxx村的连x冲非法出借自己名下的中国交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5394)帮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该银行卡涉案金额16000元,银行流水43322元,非法获利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