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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8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33:26点击次数:23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8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月份以来,吴xx在魏县魏城镇龙乡北大街西侧黄xx家门前胡同处多次张贴写有“黄xx鸡”字样的藏头诗侮辱黄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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