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8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33:26点击次数:23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份以来,吴xx在魏县魏城镇龙乡北大街西侧黄xx家门前胡同处多次张贴写有“黄xx鸡”字样的藏头诗侮辱黄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