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401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31:56点击次数:2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4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0日23时7分,王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礼贤街与洹水大道交口北2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血液酒精检验报告:132.58mg/100ml。(B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