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410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31:06点击次数:29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4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6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 索xxxxxx 2669,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北皋镇屯中x群众高xx名下,实际使用人为 高晓x(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456)和苗xx(130xxxxxxxxxxxx513)。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苗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肆万元整,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一 条之规定,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一 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