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04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30:28点击次数:28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闫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4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所在魏祠公园内执勤时发现闫xx未按规定实名登记无人机,并在魏祠内起飞无人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