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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0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9:47点击次数:27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0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40422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村启点台球厅内,陈xx因故与焦xx发生争执引起吵闹,随后在下楼的时候陈xx在楼道内拿起一个瓷砖条对焦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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