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0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9:47点击次数:27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4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4日22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村启点台球厅内,陈xx因故与焦xx发生争执引起吵闹,随后在下楼的时候陈xx在楼道内拿起一个瓷砖条对焦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