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377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9:05点击次数:2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37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9日14时许,刘xx因琐事在魏县xxxxxx村对张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