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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377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9:05点击次数:2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37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2914时许,刘xx因琐事在魏县xxxxxx村对张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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