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383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8:22点击次数:2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38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许,王婷x与王xx、高双x去前大磨乡xxx村的连xx家喊她的弟媳连xx,双方发生争吵,其中王xx用手拽住连xx的头发,王婷x拽住连xx的手,把她从屋内拖到街门处。高双x又拽住连xx的腿,强行把她推上车带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