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382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6:40点击次数:2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38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申xx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许,申xx与高双x、王婷x去前大磨乡xxx村的连xx家喊她的儿媳连xx,双方发生争吵。申xx拽住连xx的头发把她从屋内拖到大门外,强行把她推上车带走。经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连xx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