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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382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6:40点击次数:2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38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223日上午10时许,申xx与高双x、王婷x去前大磨乡xxx村的连xx家喊她的儿媳连xx,双方发生争吵。申xx拽住连xx的头发把她从屋内拖到大门外,强行把她推上车带走。经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连xx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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