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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重)行罚决字〔2024〕0380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6:02点击次数:2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重)行罚决字〔2024038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721日至726日期间,多次阻拦苏xx在翟小庄村加油站x(安东加油站)项目的施工,拆除损坏施工时所用的钢筋、角铁、方x,损坏钢筋15根,损坏角铁10根,损坏方x6根,;并强行侵占苏xx拍买的土地约1.2亩左右。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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