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84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5:18点击次数:22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8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段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3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魏城镇杜町x群众杜xx名下,实际使用人为段xx(130xxxxxxxxxxxx014)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