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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411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3:49点击次数:3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41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26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 2669,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北皋镇屯中x群众高xx名下,实际使用人为高晓x(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456)和苗xx130xxxxxxxxxxxx513)。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肆万元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一 条之规定,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一 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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