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389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3:02点击次数:29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38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崔xx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4日6时左右,魏县xxxxxx村的崔xx因摄像头安置问题在本村崔xx家门前马路上指着崔xx安装的摄像头辱骂崔xx并进行录像,随后崔xx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号:axxxxxx,昵称:想我了谢谢)将该录像发送到“xxx村委会群”微xx(群成员500人)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