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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389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3:02点击次数:29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38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446时左右,魏县xxxxxx村的崔xx因摄像头安置问题在本村崔xx家门前马路上指着崔xx安装的摄像头辱骂崔xx并进行录像,随后崔xx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号:axxxxxx,昵称:想我了谢谢)将该录像发送到“xxx村委会群”微xx(群成员500人)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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