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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369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20:10点击次数:27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36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32815时许,车往镇xxx村申x强将车往镇xxx村村民霍xx停放在车往镇政府院内电动车偷走,价值800元左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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