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0368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19:23点击次数:30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03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在魏县仕望集镇xxx村梁xx家街门口,违法人杨xx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盗窃梁xx玉米时被梁xx夫妇当场抓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