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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0368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19:23点击次数:30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036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329日凌晨3时许,在魏县仕望集镇xxx村梁xx家街门口,违法人杨xx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盗窃梁xx玉米时被梁xx夫妇当场抓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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