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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7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12:43点击次数:27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7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2309时许,在魏县魏城镇科教路魏县第二中学北门西侧路南,袁xx将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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