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7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1:12:43点击次数:27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7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袁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3日09时许,在魏县魏城镇科教路魏县第二中学北门西侧路南,袁xx将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