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66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38:38点击次数:32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8日5时40分至8时许,陈xx酒后带领其家的一条狗擅自进入魏县北皋镇xx村张金x家中,在此期间陈xx在张xx家堂屋沙发上睡觉,导致张xx家堂屋屋内物品混乱,满地血渍,地面被污染,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