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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66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38:38点击次数:32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6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328540分至8时许,陈xx酒后带领其家的一条狗擅自进入魏县北皋镇xx村张金x家中,在此期间陈xx在张xx家堂屋沙发上睡觉,导致张xx家堂屋屋内物品混乱,满地血渍,地面被污染,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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