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64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37:24点击次数:3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5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江怀x利用自己名下的齐鲁银行卡,卡x为623xxxxxxxxxxxx4467,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帮助其刷流水,,其中流水为65738元,涉案金额为10000元,卡x为621xxxxxxxxxxxx394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15000元,卡x为623xxxxxxxxxxxx2097的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流水150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