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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64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37:24点击次数:3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6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25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江怀x利用自己名下的齐鲁银行卡,卡x623xxxxxxxxxxxx4467,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帮助其刷流水,,其中流水为65738元,涉案金额为10000,x621xxxxxxxxxxxx394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15000元,卡x623xxxxxxxxxxxx2097的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流水150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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