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357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34:06点击次数:45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3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9日晚23时许,张xx在双井镇蓝魅ktv与店内员工发生吵闹,后xxxxx老板杜xx及其员工麻xx、田xx、李xx、李xx与张xx、张xx、张xx发生打架,造成张xx、张xx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