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59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33:27点击次数:2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6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北皋镇屯中x群众高xx名下,实际使用人为高xx(130xxxxxxxxxxxx416)。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