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0351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28:35点击次数:23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03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5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魏县xxxxx村村民李赵x,男,29岁,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232,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其名下中国银行银行卡(银行卡号:621xxxxxxxxxxxx4924)涉案金额60000元,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银行卡号:622xxxxxxxxxxxx9975)该银行卡涉案金额400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