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43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22:41点击次数:21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1日22时许,李壮x、高x、刘xx在魏县魏城镇裕华中学内无故追逐、殴打刘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