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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41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21:22点击次数:47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4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59时许,魏县牙里镇xxx村宋xx在牙里镇集上,田xx负责的“新时代超市”拿东西(烟、饮料、鸡蛋等物品价值1500元左右)没有结账,涉嫌盗窃,公安机关依法对宋xx传唤到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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