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41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21:22点击次数:47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5日9时许,魏县牙里镇xxx村宋xx在牙里镇集上,田xx负责的“新时代超市”拿东西(烟、饮料、鸡蛋等物品价值1500元左右)没有结账,涉嫌盗窃,公安机关依法对宋xx传唤到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