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37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8:58点击次数:19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3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清x在魏县“康复医院”内因房租问题与魏县xxxxx村王xx发生吵闹,后李清x用手将王xx推倒电梯内,造成王xx摔倒。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肆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