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35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8:18点击次数:1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1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张x在魏县xxxxx村出租房子,未按规定登记居住人员信息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