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25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7:40点击次数:26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8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2月27日至29日,魏城镇杜町xx晓晓被引诱下在咸鱼网上兼职在他人指使下非法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户行:魏县建设银行账户:621xxxxxxxxxxxx2337)分三次为其转账,银行流水16311元,还有1万元涉案资金被冻结,赵xx共获利119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