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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31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5:48点击次数:18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3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2009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x将北皋镇xx村镇政府北行200米路西台球厅的房子出租给他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得身份信息。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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