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31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5:48点击次数:18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3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0日09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x将北皋镇xx村镇政府北行200米路西台球厅的房子出租给他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得身份信息。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