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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34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5:14点击次数:2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3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210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xx在魏县魏城镇xxxxxxx号出租房子,未按规定登记居住人员信息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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