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0329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3:49点击次数:22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03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9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村民刘xx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违反的法律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