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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0329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3:49点击次数:22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032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19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村民刘xx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违反的法律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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